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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申请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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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申请要规范

作者:安徽恒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9 08:40:05

在众多知识产权中,商标,企业家们比较重视的知识产权之一。它不仅仅是企业打造品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那么,商标如此重要,老板们为了提高注册商标的成功率,可谓是煞费苦心啊,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说说关于合肥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合肥商标注册申请要规范,以下几点必须注意!

1、按要求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要求也不严格,个人和公司都可以申请商标,外国友人、外资公司也可以申请,但是需提交相应的完整材料。

2、按规定的途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去商标大厅办理、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去注册。相关材料要准备齐全。

3、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完备。资料不完整或者有其他情况的商标局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会按照申请书的提交时间编写商标申请号,然后在1—2个月下发《受理通知书》;

4、按规定缴纳商标注册费用。申请商标注册需要缴纳300元费用,10种以下,超过10种后,超过的部分每种加收100元。只有缴纳费用才会受理,逾期不缴纳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5.商标注册元素要在规定之内的,且不能有民族歧视等名称,按照要求设计商标。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什么样的企业可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呢?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注册持续开展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常驻企业。这里有三层含义:

1、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并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

2、高技术企业要有持续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其自身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密切相关转化。只有符合上述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只从事高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能视为高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利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的门槛,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资源,对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和凝聚有深远意义。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商标无价宝,商标是一个企业的门面,这么说一点都不夸张,可以说商标的设计形象如何直接关系着企业在人们心中的印象如何,商标作为是一个企业的标志,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的保护可以让你的企业信誉、企业形象得到保护,当你的公司慢慢做大,你的商标同时也在升值,这就是商标的预期价值。

一个有声誉的品牌,是一个企业拥有的物质财富,也是永久性精神财富。有权威人士说:“即使‘可口可乐’如果在一夜之间倒闭了,只要‘可口可乐’商标还在,明天又能同样壮大。”商标无价宝,所以小编提醒您如果你创立了一个品牌,那么就一定要为自己的品牌做一个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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