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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的常识有哪些?
作者:安徽恒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06 09:00:26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烈,逐渐的认识到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虽然日常生活中关于商标注册重要性的普及越来越多,但是商标注册常用知识方面的却很少,因此不少人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遇到各种问题。所以,下面来看看合肥商标注册的常识有哪些吧!
商标常识1名称我司的商标顾问经擦会遇到客户要求帮忙取名或者是设计商标的要求。在这里我司要告诉大家,商标名称一般是由商标注册人自己决定的,如果您觉得自己想不到好的名称,可以选择专业的机构帮您取名,商标代理公司一般是不帮取名的!
商标常识2颜色大部分注册商标都是黑白色,注册成功后颜色可以自已发挥,想怎么搭配就怎么搭配。当然,也可以注册成彩色的,但是在使用时就只能用这一种颜色,不能随意更改。所以,在注册时要考虑好商标的颜色,如果不是特殊需求,我司建议您注册成黑白色。
商标常识3查询盲区我们都知道商标在进行申请注册之前要查询成功率,但是查询是有盲区的。查询之日起往前推3个月,这期间的商标是查不到,所以被称为商标盲区。所以如果有想法,就赶紧实施,千万不要拖着。
商标常识4类目选择在选择商标小项的时候,除了选择自己目前需要的小项,还要考虑以后的发展一起注册。如果等到日后在进行商标延展的话,可能会被他人抢注。
商标常识5注册所需时间商标注册不是立马就可以完成的,整个流程走下来大概需要13到15个月的时间,如果遇到商标驳回和商标异议,可能所需的时间还需要延长。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基本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判定商标是否被正确的使用:
(一)商标标识本身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即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二)商标的使用主体
当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不同时,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1、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常会记得备案,但是常见的错误是:商标a的注册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生产,使用商标a的商品上标示的生产厂家是B,商标a的使用人与在商标局注册或备案的事项不符,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三)商标的使用范围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四)商标的注册标记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尽管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承认,但TM还是表达了企业宣传商标、表明商标的努力,在发生争议时,对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利,或主张自己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或许会有不少帮助。
但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或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标明注册标志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商标注册人在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时,需要谨慎注意新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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