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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合肥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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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合肥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

作者:安徽恒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24 08:19:18

由于申请注册商标需要较长的时间,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过程中,很可能因为流程和材料等细节而导致商标注册失败。代办商标注册多年,有丰富的商标注册代理经验,在帮助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一些企业自行到主管部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但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通过审核,最后找到,小编现在就为您详细讲解合肥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只有了解合肥商标注册的原因,才能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少走弯路。   

(一)遇上商标查询盲期   目前,商标查询只能查到四个月前的数据,遇到与空白期内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给驳回;(具体空白期以商标局查询网为准)。客观存在的因素,数据未录入查询系统,商标局内部人员也无法查到。   

商标注册的风险可以简单的分为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客观风险是由商标查询盲期造成的。那么什么是查询盲期呢?可以这样理解,当一个人打算注册商标时,他或他的商标代理人要在中国商标网的商标数据库里查询之前是不是有人注册过和他要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事实上,在商标数据库里是没有从查询之时起前六个月左右的商标信息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在12月1日想注册“可口可乐”商标,而如果另外一个人在8月1日已经申请注册“可口可乐”,那么这个信息在查询的时候是无法查询到的,这就是所谓的“查询盲期”。其实造成查询盲期的原因很简单,我们知道我们进行查询的信息都来源于商标局的商标数据库,而以商标局现有的人员、设备条件尚不能把当天的商标申请信息全部录入数据库,大概有六个月左右的延迟,也就是说六月份提交的商标申请可能要12月份才能录入商标局数据库,这就是造成商标查询盲期的原因。但是大家不要过于担心这个盲期,从我的商标审查经验来看,一个商标因查询盲期的原因被驳回的几率也就是5%左右的几率。

(二)受驰名商标的影响   申请了在某行业公众本身并不知晓的驰名商标。   

(三)违反商标注册原则   申请了商标法中规定的一些不能作为注册标志会导致给驳回,例如:国家名称、国家机关所在地等,这种因素可以避免。   

(四)国外商标有优先权   国外商标来中国国内申请商标优先权的影响,申请时间比你提前,国内数据录入更新不及时,眼下无法查到,客观因素。   

(五)商标被提出异议   被他人提出异议,此因素属于他人意愿的影响,无法预料。   商标注册还有两个风险就是驳回复审和异议的风险,这是在商标注册的后续程序中发生的。这两个流程都可能造成一个商标注册成功,也可能造成商标被驳回,但是一个商标申请能走到后续程序也不是经常发生的。

1、核名(具体内容不变)  

2、办理租房合同(具体内容不变) 到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注册公司时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具体内容不变)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  

4、银行入资(改为认缴制改革)  

5、 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具体内容不变)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营业执照执照。  

7、公安局刻章备案 (具体内容不变)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变为三证合一)  

9、去银行开基本户 (具体内容不变)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最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否则,会多收100元的验资帐户费用。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

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利用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很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申请人看到了名人商标的价值,可以不同程度地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从而为其带来经济价值。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利用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很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申请人看到了名人商标的价值,可以不同程度地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从而为其带来经济价值。

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想说的是实际上名人商标得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很少。法律允许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将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否则不会被获准。根据《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的规定来看,法律并没有禁止使用人的姓名作为注册商标,这表明法律当然允许用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但是,使用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时应当尊重名人本人的“在先权利”。姓名权属于人的一种人格权利,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姓名权。因此,使用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时,必须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或者达成某种协议,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该商标也不会获得核准。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根据《商标法》第9条第l款规定,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名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的规定,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名人本人对其姓名的支配的权利。因此,某公司在使用名人的姓名作商标时,必须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或者达成某种协议,可是某公司却在未取得××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情况下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该行为是不合法的,商标审批部门不会批准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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