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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转让具有哪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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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转让具有哪些优势?

作者:安徽恒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8 08:50:04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转移的是商标的所有权,商标转让后转让人不享有处置商标的任何权利。与自行申请合肥商标注册和商标许可相比,商标转让具有自己的优势。

其一,商标转让则只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虽比商标许可长,但相比自行申请注册商标花费的时间,已经少了很多。

其二,商标转让的不确定性因素少。虽然商标许可基本没有不确定性,但与自行注册商标相比,其不确定性风险仍然很少。

其三,与商标许可相比,商标转让可以取得注册商标,避免为他人作嫁的尴尬。

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商标注册查询如何办理?

商标注册查询可以选择到我司进行办理,我司拥有专业商标查询服务系统,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免费商标查询服务,还有专业商标顾问针对商标查询的结果进行解析,保障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

商标注册在申请之前进行应当查询,这样才能使该商标最大可能地获得商标证书,同时,一个注册商标从商标局受理到公告,一般需要近一年时间,如果注册的商标没有经过查询而被驳回,不仅浪费了金钱,更重要的是浪费了时间,耽误商标的使用。

商标注册流程是什么?

1、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期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

2、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3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有一个申请号,实质审查必须排号按顺序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

3、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4、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5、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最近很多客户在很纠结自己的是分开注册好还是整合注册好,很是拿不定注意。因为客户手里有图形有文字,在经济面也不是很紧迫,所以不知道如何选择注册方式。这里我司给您简单介绍一下组合商标怎么注册成功率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要先单独审查这个两个元素,看这个两个元素是否存在一定量的风险。虽然每个商标都存在风险,但是那是盲区的存在。而排出盲区的话,我们的风险仅仅存在于几点。第一点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雷同。那么还是赶紧换掉把。如果没有相似的,那么属于比较建议注册的那种。

而还有一种就是有一部分相同,这一点就比较看商标局的审查人员,谁也拿不准主意。我们公司建议组合商标最好还是分开注册比较好,可以降低风险。同时商标注册建议还是找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来办理比较好,他们可以进行专业的查询检索和多年商标申请经验来判断该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也能给出专业性建议可以避开不必要的商标注册风险。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专利申请书不符合规定等的情形时,可以驳回专利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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