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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合肥商标注册后形式审查的内容

作者:安徽恒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02 08:48:20

在商标注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商标注册申请人因事先进行商标查询,提交合肥商标注册申请后,其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对此,申请人大惑不解,提出各种质疑。这实际上是把商标查询等同于商标审查,等同于商标被核准注册。

商标查询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代理人在商标局查询他人已注册和已申请的商标与其申请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这是申请商标注册前的准备工作之一。但是,商标查询毕竟不是商标注册,不等于查询后递交了申请书件,申请的商标就能获准注册,它还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等注册程序。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书件能否受理的审查,即商标注册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具体说,一是禁用条款的审查,也就是依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申请商标;一是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审定申请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在先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审查。

本文所指的商标审查主要是指商标的实质审查。商标查询与商标审查区别是什么?商标查询涉及实质审查内容的第二项。这是商标查询与商标审查有关联的部分,但它们之间有本质的不同,试从以下方面说明。

一、形式不同商标代理人或申请人在查询单上所填写的商标,是没有进行任何设计创意的文字商标(包括拼音、中文、英文),查询内容分布于42个类的近13000个商标信息,这些信息一般都是文字与文字的单纯比较。而商标审查所审查的是商标申请人申报的完整的商标图样,商标图样是直观的,包括颜色、图形、文字书写形式,是创意设计后的效果。审查员在审查商标指定类别的同时,将申请人的商标与在先权的商标进行直观、直接的对比。例如:贵州一企业经过商标查询,发现在酒商品上没有黔龙这一商标,于是将经过设计后的黔龙商标提交注册申请,此商标因将龙;字设计得很大很醒目,而黔字设计得较小较虚,仅起衬托龙的作用。因在酒商品上,已有龙商标在先注册,所以黔龙商标有被驳回申请的可能或被要求予以终止的可能。因此在商标查询中出现的查询商标与在商标审查中出现的申请商标在形式上、外观上、整体上是不一样的。

二、标准不同由于商标查询与商标审查性质不同,所以所依据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商标审查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是《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与在先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相同或近似。但是确切地判断一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需做具体判定。例如:盖世特宝,人们一看到或听到这个商标会不自觉地想起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盖世太保。商标申请人的意图可能是觉得自己的产品盖世,以引起人们的关注。

该商标经过查询,没有与在先商标冲突。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能不能初步审定而被核准注册呢?因该商标在社会生活中易产生不良的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9)项规定,予以驳回。而商标查询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是引证目前有或没有在先权利商标与所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由于商品类似,商标近似的可变性与相对性,判定以上两个概念最终由审查程序所决定。相对而言,商标查询所引证的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的尺度可能会宽一些,申请人或代理人对此应冷静地分析。商标查询不涉及禁用条款,也就是《商标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申请人应对此有所了解。

三、程序不同商标查询结果需在几天之内(短则四个小时)传真或交查询人或代理人。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在庞大的信息网中判定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一些个案没有仔细推敲分析的余地。有些个案申请人或代理人根据查询结果,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对查询结果有分歧时,只能做事后说明工作,而没有更好的修正办法。相反,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如果对申请的商标是否予以初步审定或驳回有疑问,可以提交商标局业务工作会上进行分析讨论,达成共识,得出结论。如果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申请复审。

例如:有一公司在打印机色带商品上欲申请色狼商标注册。经过商标查询,发现没有在先商标与之相同或近似,于是递交了色狼商标的注册申请书。商标审查时会将此商标作为一个特殊的案子进行讨论,以确定此商标是不是健康的、积极的,会不会在消费群体中起不良的影响。结过分析、讨论、推敲,最终予以驳回。象这样的个案处理,在审查程序中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细致严谨的。

四、结果不同《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以此款为依据,商标查询会查出与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的查询商标。但是,地名具有第二含义的商标仍可以核准注册。如我国海南省有一东方黎族自治县,由于东方具有第二含义,所以东方商标被核准注册。商标查询虽然指明所查商标是否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但并不指明该地名是否有第二含义。

确定地名是否具有其他含义则由审查程序决定。从以上分析来看,商标查询的结果是商标能否被核准的条件之一,是仅供申请人参考的信息;而商标审查的结果,决定该商标是否予以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关键环节。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查询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时,要具体分析查询结果。

今天小编查看新注册的公司,看到一家名为市旅行社有限公司,就看了下相关的经营范围,为火车票、船票、飞机票销售代理;酒店预订、景点门票预订;旅游租。旅游业务。这些都是一般经营项目,但是给了小编一个提示,就是旅行社公司现在注册可以直接办,先拿营业执照,涉及行业许可的经营范围再去相关部门办。实际上,真正办理旅社,我们说的旅游公司,还是需要一些资质的,我们来看一下:

一、旅行社资质介绍1、旅行社资质分为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2、入境旅游的经营范围: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这种我们一般简称为国内旅行社)3、出境旅游的经营范围:出境旅游业务。(这种我们一般称为国际旅行社,旅行社需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满2年并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方可申请,保证金要求120万。也就是说需要先拿到国内旅行社资质才能办理出境旅游资质,所以国际旅行社境内游和境外游都是可以经营的,出境旅游资质需要向国家旅游局或省旅游局申请)。

二、国内旅行社资质办理在办理执执照后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申请:1、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不用实缴)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期不少于1年3、至少3名有导游,提供导游证、劳动合同4、公司需缴纳社保5、需要有办公设备6、需向旅游局制定账户缴存20万保证金(拿到批文之后,再去缴存)7、需投保责任险(拿到批文之后,购买责任险)最后,在注册旅行社公司,都是先照后证,先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涉及相关许可的,领取营业执照会有商事主体审批通知书,提醒你去哪个部门办理什么资质,如果不涉及审批的,是可以正常经营的。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在先制,这种制度会引起“商标抢注”现象,一些人不是为了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某一商标而申请注册,而是利用实践中一些企业商标意识薄弱,抢先注册他们未能及时注册的商标,然后又以高价转让给真正在先使用人,谋取利益。此类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使用人的权益。

为了防止和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各国商标法往往都基于诚信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1条同样就此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认定“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关于“有一定影响”,需要注意二个问题:一是判断有一定影响的时间界点应当是在后抢注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因此,证明未注册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材料,应当在此之前。在此之后未注册商标产生的影响证据不应考虑。二是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的主体应该是相关公众。三是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被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可以通过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情况、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和范围等因素进行。

二、关于在先使用行为,需要注意:该使用行为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合法的、公开的商业性使用。关丁“商标使用”,后文我们会专门讲述。

三、关于未注册商标,需要注意:未注册商标的形式可以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域名,乃至于一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商业标识,但这些商业标识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禁止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的相关规定。

四、未注册商标的禁止范围限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宜扩大保护。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驰名商标的效力较之普通商标要强得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普通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驰名商标的效力较之普通商标要强得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普通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商标注册公司认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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