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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详细介绍
作者:安徽恒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1 08:38:48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合肥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合肥商标注册,我们对强弱则没有什么概念,小编就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强弱商标是什么意思?
强商标是指标记性强、商标文字或图形本身无任何实际含义的商标。
弱商标是指标记性弱、叙述性强,商标文宇或图形本身还标示某种实际存在的物体或台有某种实际意义的商标。
专利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小编总结了几点给大家分享一下:
一、创造名字:该名字应直接、明白地表达发明的主要内容。
二、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应按技术系统与专业或行业来表达。
三、本技术的历史环境与目前的状况,引证反映与本创造发明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所检索或查阅到的现存技术资料。
四、创造的目标。
五、发明的主要内容。
六、本创造与现存技术相形,所具备的长处、独特的地方或积极效果,解释明白现存技术之欠缺。
七、说明发明创造技术内容的附图,附图不要标注尺寸,并对图中内容进行说明。
八、实施发明的最好方式,典型实际的例子,列出各种参数与条件,有附图的对照附图加以解释明白。
九、假如有微有生命的物质方面的提出请求,应写明该微有生命的物质的特点标志。当发明的人供给上面所说的材料后,代理人可以较快地理解该创造并完成提出请求文件的编撰,假如发明的人难于供给所有材料,至少应供给附图和完整的技术方案,并辅佐代理人理解其它内容。
近年来,商标问题如火如荼。包括知名品牌在内的许多企业在商标问题上蒙受了巨大损失。其中,有许多的。让我们来谈谈今天老少皆知的“王老吉”案中的商标转让问题。当年,因未能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王老吉”注册商标向公司上市公司白云山的转让。广药集团引起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关注。同时,白云山也因以新闻发布会代替信息披露造成的违规行为,受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注。2012年12月,广药集团承诺在“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全部解决后,两年内以商标转让的形式将商标转让给白云山公司。
然而,这一承诺直到2015年才兑现。为了给投资者一个交代,广药集团于2014年12月18日向白云山提出修改“王老吉”系列等商标注入承诺,并计划将原承诺的履行期限修改为自“红罐装饰纠纷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不过,白云山的投资者似乎对3月13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过的提案有异议,但截至5天后的昨天,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仍未公布。对此,白云山的解释是,统计工作比较复杂,公司最迟将于3月18日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针对广药集团商标转让的承诺,《商报》记者曾联系广药集团相关负责人,但退货情况仍“无进一步消息公布”,同时,白云山集团也存在明显违规行为。今年1月13日,白云山召开“广药白云山非公开发行暨与阿里健康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新闻发布会。记者会上,白云山与阿里健康签署战略合作意向书。公司董事长李楚元表示,不排除“王老吉”大健康在未来同一天,白云山的股价涨跌不一。
由于上述事项,白云山、董事长李楚元、董事会秘书陈静均负有责任,引起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层的关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确切的答案。商标转让是企业重新注入活力的开始和资本。当它有自己的商标时,应该小心管理。这件事给我带来了良好的生命保护。它激发的更多是对自身商标完整性的要求。企业需要自己的品牌文化。一步一步走,小心避开沿途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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