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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标注册有哪些原则需要注意?
作者:安徽恒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4 08:47:26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别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处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现已请求但没有获准注册的商标,也能够请求转让或移转。
2、因公司合并、吞并或改制而发作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处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定发作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处理移转手续。
4、转让注册商标的,安徽商标注册人对其在一样或相似产品上注册的一样或近似商标应当同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请求不该可能发生误认、混杂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申请异议应当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经初步核准、公告的商标,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十二条规定,自商标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对此,可能会对商标局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明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异议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名确认的主要资格证书(包括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作为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异议,提交安徽商标注册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包括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事项和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代表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
1。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初步批准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应当一式两份提交。证据的目录和页码应当安排并装订成原件。
2。商标异议申请书及有关事项应当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其他文件可以用笔和签名笔填写,但笔迹应当整洁清楚。应提供外国语言,并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
3。商标异议申请表应当正确、规范、逐项填写,在申请人的印章(签名)位置上加盖与异议申请人姓名相同的印章或者签名。
《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项,应当缴纳费用。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1995}2404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15}2136号文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2017}20号文件。
申请异议的邮件支付,应当通过银行邮寄或电汇支付。
工商局经多方努力争取,于近日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授权开展安徽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业务。这意味着全市将可设置商标注册申请窗口,代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营商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此窗口将设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拟于3月份受理业务。届时,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不必像原来那样往返北京去商标局或者找商标代理机构,直接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即可。
这样,方便申请人就近申请注册,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精力和相关成本,是工商部门简政放权、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的一项新举措。近年来,全市先后出台多项扶持政策,推动商标战略实施,商标申请量每年均以万件速度递增,2016年商标申请量达15316件,为历史最高值,新注册有效商标为9372件,有效注册商标累计达58657件,同比增长18.1%。
累计指导商标国际注册235件,占全省注册总量的57.9%。我市设立商标注册申请窗口,将有利于减少商标注册代理环节、缩短注册时间,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减轻申请人负担,引导商标注册及驰、著名商标认定数量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升,有利于增强企业商标意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更好促进我市品牌经济发展。
窗口设立后,主要负责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规费收缴、代发商标注册证等工作。接收、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确定申请日。还要开展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业务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商标法第八条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雷达标记。
根据《商标法》,您可以选择任何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的组合,或上述元素的组合作为您自己的商标。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旗帜、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旗帜、徽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难以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因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持有者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不得登记使用。
不同商品或者不同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摹仿、翻译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安徽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
目前商标注册中使用的分类表类似于《尼斯分类法》(2018年文本)第12版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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