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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就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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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就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吗?

作者:安徽恒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6 08:17:02

很多人在商标侵权的理解中都会有一些这样那样的误区,今天我司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个常见的误区。未经过安徽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就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吗?答案是:并不是。

商标侵权是指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干涉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是商标侵权行为。那就有很多人问了,这不是跟问题差不多吗?别着急,且听小编继续说。当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是否侵权要视其商标使用是否有正当的理由。

举个例子把,比如“本草”商标是某个使用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但是另一个企业在口服液的包装上使用了“本草药中草药”的文字,以此来表示该口服液的商标成分。在这个案例中,“本草药中草药”是作为商品的正常说明,而不是作为商标也不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所以并不会构成侵权。所以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视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领域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动,所产生的法律成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动,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了解专利申请、商标转让等相关事项。

对大部分企业而言,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企业管理包括产品、员工、投资、建设等做个方面,其中产品和员工是企业发展的两大重要因素。对企业而言,想要发展,必须要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在市场中谋得一席之地。如今社会的发展非常迅速,人们现在对知识产权是越来越受重视了,因此安徽商标注册意识也越来越强,现在注册商标也是分秒必争,否则就会出现想注册的商标名称被别人注册,导致自己早就想好的商标名称与你失之交臂的状况。提醒您注重商标注册,不要等到产品打造出市场才知道去申请商标,因为你的商标很可能已经被别人抢先注册。

在注册商标过程中总会有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例如你提交的商标注册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的商标出现了近似导致了商标局下发了《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这会使你感到非常懊恼!那么小编主要讲解一下70%的人犯了以下几种原因导致了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有哪些。

商标驳回的具体原因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3)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4)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5)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6)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

(7)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8)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9)声明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10)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像进行注册申请,未附送肖像人授权书的。

(11)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12)声明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

(13)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未同时提交填写有共同申请人名称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的;或提交附页但未声明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14)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的。

(15)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

(16)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

(17)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想要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需明确影响商标注册的因素,同时还要对商标注册有一定的理解。代办知识产权多年,始终坚持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服务。以上是为您总结的影响商标注册的因素,因此企业和个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一定要认真仔细,切勿粗心大意。商标是企业打造品牌的重要筹码,在价格相当的情况下,消费者一般会选择知名度较高的产品,小编建议您注重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早日注册商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权作价投资金额应少于总投资额的大道的20%。商标权投资入股有两种情形:

第一,将商标权的使用权投资人股的,这种投资实际是以商标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安徽商标注册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二,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置权一并交给了被投资企业。这时,只有与被投资企业协商一致情况下,商标权人才能够处置自己的商标。如转让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等等。这时,被投资企业应当与商标注册人签订长期的、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切实维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将商标作为投资许可他人使用一旦发生权益纠纷,应当首先解决商标注册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纷争,只有商标撤资后一方当事人继续使用原来作为投资的商标时,才能够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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