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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承诺退费可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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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承诺退费可信么?

作者:安徽恒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5 08:01:02

安徽商标注册,首先商标局会对递交后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核,审核通过的商标会进入商标注册公示期,公示期为3个月,公示期结束后发证。商标局审核没有通过的商标,商标局会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企业在收到驳回文件后,可选择是否复审,不复审的,不产生费用,进行商标复审的,将收取1500元的官费,委托商标代理公司代为复审的,商标代理公司还会收取商标驳回复审的代理费。商标被驳回后不复审的商标,商标自动失效,不予保护。所收取的商标注册费用并不退还。

因为,所有的商标审核工作,商标局已经付出了劳动,商标是否能通过审核,主要是认定是否侵犯在先商标的权益人的权利为主,因此无论商标注册是否通过审核,商标局已收取的商标申请费用都是不退的。为啥有的商标代理机构承诺退费呢?

所谓的退费,也仅仅是商标不被商标局受理才会发生的退费。如果商标被商标局受理,是不会产生退费的。资深的商标代理公司或者商标代理人很少会让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发生不予受理的情况,因此这种承诺只是业务不熟练的公司防止出现商标被不予受理的情况而做出的承诺。若是资深的商标代理人,会更好的维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避免商标申请被商标局不予受理,更好的维护商标权益人的在先商标权。

安徽商标注册经过形式审查具备申请条件以后,商标局专门指定审查员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是决定商标能否审定并予以公告的一个最重要环节。实质审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根据商标注册规定: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子识别。”商标是用在商品上的一种独特标志以便消费者区别不同的生产者。这种作用决定商标本身应当具备与众不同的明显特征。因此,没有显著性的商稼不能核准注册。例如申请人申报的商标是数字1,32,两位以下的数字,A,B单独一个字母,V,X等符号,正、付、上、下、特、甲、乙等表示产品等级、质量的通用名称。这样的文字或符号,极其简单,任何企业均可使用,起不到产品的标记作用,消费者也难以通过辩认商标来选购商品。

②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注册所规定的九项禁用条款。禁用条款是法定的审查准则,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不能与九条规定的精神相对立。为什么商标审查必须规定九条法定禁令标准呢,其原因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代表崇高、伟大的国家,为全国人民所敬仰,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能使用。军旗是人民解放军的标帜,象征人民军队的全副精神。因此,商标图形不能与之近似,否则有碍体制,有失军威,有损国家的威严。勋章是国家对荣立战功的将领、战士、有贡献的劳动模范以及其它有功人员的奖励,用作商标,有损助章的崇高荣誉。

2.根据国际法惯例,建立邦交关系,签定互惠协议的国家之间要互相尊重,因此不能用作商标。对己建交的国家要尊重,对未建交的国家也不可袭用。否则将引起不良的政治影响。

3。为了维护国际组织的尊严,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不能用作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如奥运会的五环旗。

4.“红十字”、“红新月”等具有独特性的标志,己是具有相当长历史、为世界所公认的卫生组织通用标志,属医疗卫生组织专用。“红十字”条约规定,这些名称或标志不能随愈使用,因此不能用作商标。

5.本商品通用标志和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的图形不能作为商标。如电器产品上使用通用标志,机械上表示光洁度的△符号,这种符号不能一家独占,剥夺他人使用。“美味”是食品上的通用名称,“安全”是电器上的通用名称,衫是针织衫裤的通用名称。“加饭”黄酒,“道林”纸,七紫三羊,毛笔等均是商品通用名称。所以,诸如“美味”牌食品,安全妙牌开关,“衫牌”衫裤等名称不能为一家专用。某市制酱厂申请用于豆笋上的“美味”商标,某县服装厂申请用于绣花衣上的“绣花”商标,均先后被商标局驳回,未能核准注册。

6.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用作商标,都是叙述或者宣传商品的词汇,容易夸大商品的功能,欺编消费者,“效力多”牙膏、“酒花”啤酒、“永灵”自行车闸、“温而暖”防寒服、“永香”牌香醋、“锋利”牌钢刀、“钢锋牌”斧头、“双明”牌眼药、“轻风”牌电风扇等都是近年来在商标审查中被驳回的典型案例。

7.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准则。商标不能带有民族歧视性,不能含有侮辱民族、种族和人民的文字、图形。商标不能用少数民族的民族名称。如某市某厂在清真肥皂上申请注册回回牌当然被驳回。

8.商标是商品的标记,主要是便于消费者选购商品,维护消费者利益,不能夸大宣传,欺骗消密者,如“味中香”饮料,“三里香护酒,均含有夸大宣传的成份,近年来在申请商标注册中由于这一原因被驳回者为数不少。

9.商标注册的商标文字和图形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观念,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例如设计思想低级下流的裸体女人像、情调不健康的妇女头像。表示封建等级的封号等,均不宜用作商标,防止精神污染。一般来说,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只要不是反动的、丑恶的、黄色的,在政治上没有不良影响都可以用作商标。

安徽商标注册成功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因为对大多数客户来说,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使用。正确使用是商标受到保护的前提。针对一些错误使用商标造成商标撤销的事件,小编总结一下正确使用商标的要点。

要点一:标识本身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即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算正确使用。

要点二:使用主体

当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不同时,不算正确使用。

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常会记得备案,但是常见的错误是:商标a的注册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生产,使用商标a的商品上标示的生产厂家是B,商标a的使用人与在商标局注册或备案的事项不符,不是正确使用。

要点三:使用范围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会有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

要点四:注册标记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虽然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承认,但TM还是表达了企业宣传商标、表明商标的努力,在发生争议时,对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利,或主张自己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或许会有不少帮助。

但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或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标明注册标志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商标注册人在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时,需要谨慎注意新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商标代理讲解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将撤销制度,该《商标法》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是为了鼓励和督促安徽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商标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该制度既不是对商标注册人不使用行为的处罚,也并非为商标注册人设定了使用的义务,只是为了在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的作用长期没有发挥时,使该商标标志重新回到公有领域,方便他人注册,激活商标资源的一种措施。

同时,商标法本身也明确规定,即使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也可以采取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方式,督促该注册商标投入实际使用;撤销商标的注册并不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唯一法律后果。这恰恰体现出了法律设立连续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初衷,因此,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涉案复审商标的实际状况,以其是否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发挥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识别作用为根本依据,并最终选择确定所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

对于注册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尤其是曾被认定为老字号的企业的核心商标,更是要从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志及“傍名牌”行为、有利于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的商标法的基本宗旨出发,全面审查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历史因素、目前状况、未来发展等方面的客观实际,综合认定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商标注册代理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商标法鼓励诚实信用、不欺不诈的价值追求,注意防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被不当利用,防止他人在获得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后,对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恶意地提出撤销申请,无论这种撤销申请是由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自行提起的,还是他人提起的。

相关法条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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